主旨:修正「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依據: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
衛授食字第1111902258號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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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授食字第1111902258號附件(檢驗方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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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修正總說明
為加強食品添加物規格之管理,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 條規定:「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、食品添加物、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 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,其檢驗方法,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 議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」,爰修正「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」,其 修正要點如下:
一、將「檢出限量」修正為「定量極限」。
二、增列附註及參考文獻。
三、增修訂部分文字。
衛授食字第1111902258號附件(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) (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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