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即日生效。
依據: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
公告事項:廢止「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-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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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止理由:
已公開建議檢驗方法「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-孔雀綠、結晶紫及其代謝物之檢驗」,可涵蓋現行公告方法「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-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」品項,並修正定量 極限為孔雀綠(以孔雀綠與還原型孔雀綠之總量計)及結晶紫(以結晶紫與還原型結晶紫總量計)均為0.5 ppb,故辦理廢止事宜。
衛授食字第1121900052號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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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授食字第1121900052號附件(廢止理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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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