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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加強食品微生物之管理,並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:「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、食品添加物、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,其檢驗方法,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」,爰修正「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方法-生菌數之檢驗」,其修正要點如下: 一、修正英文名稱、「器具及材料」、「檢液之調製」、「生菌之培養」、 「生菌之計算」、「附表」及檢驗流程圖之內容文字。
二、增列參考文獻。
三、增修訂部分文字。
衛授食字第1121900620號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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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授食字第1121900620號附件(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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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授食字第1121900620號附件(檢驗方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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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